委托人:谢*平
代理人: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
案号:(2013)佛南法沥民初字第280号
案情:谢*平2012年3月13日入职佛山市***铝型材有限公司,从事熔铸工。2012年12月21日,谢*平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。
我所律师接受谢*平的委托,立即向大沥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,劳动局予以认定工伤,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不入级,停职留薪期为三个月。经与公司协商,要求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无果。于是我所律师向大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仲裁裁决佛山市***铝型材有限公司支付谢*平停工留薪期工资7854元。佛山市***铝型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。其诉称,谢*平的工资为:1100元/月,而且在谢*平出院后,向谢*平发出通知让谢*平回公司上班,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。最终,经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,佛山市***铝型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谢*平停工留薪期工资7854元。
本案焦点:是否应支付谢*平停工留薪的工资。经律师调查取证得知,谢*平的实际工资是3280元/月,以现金方式发放,掌握工资条的复印件,是胜诉的关健。
律师点评:中国社会现状,法律不够完善,监督机制力度不强,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。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,在签定《劳动合同》时或日常工作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,注意收集证据以致发生纠纷时更及时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