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:钟*玫
案由:保险合同纠纷
案号:(2013)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13号
原告钟*玫于2011年8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,经交警部门认定,原告承担全部责任,原告共花费59381元的修理费,原告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投保20万商业险,原告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,却遭到保险公司以原告的驾驶证已过期为由拒绝理赔。在庭前,代理律师积极调查取证,并根据调取证据制定代理方案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申请人钟*玫赔偿59381元。
律师点评:在现实生活中,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大多数属于格式合同。当发生保险事故时,保险公司往往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赔。因此,建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看清楚合同内容,如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霸王条款时要及时提出异议。当发生拒赔事件,建议马上委托专业律师,及时取证,及时制定维权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