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郑*初
代理人: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
案号:(2013)袁民二初字第365号
案情简介:郑*初出口一批黑滑石给位于香港的华辰公司,因黑滑石出口有配额限制,兼之自身进出口专业知识与经验欠缺,故委托宜中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漆*代理出口事宜,并分2次支付给其配额费、劳务报酬、运费、出关费等合计118300元。相对方多次派车分批拉走共计272.55吨黑滑石约2年,既不依约出口货物至指定地点也拒不赔偿。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,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前期做了大量的案件分析工作,因本案诉讼时效将近,我所采取为对方发送催收律师函的形式中断了诉讼时效。由于我方准备充分,开庭时在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同意调解结案,委托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。
律师点评:在生意往来过程中,一旦发生对方拖欠货款的情况,应尽快向对方催收欠款,并保留催收证据,例如电话录音,通话记录,书面催收函,电子邮件等等。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,就丧失了胜诉权,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