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人:冯*琼、许*
代理人: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
案号:(2014)佛城法南民初第100、101号
案情:冯*琼、许*分别于2004、2002年入职广东***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,分别担任财务、储运操作员一职,工资分别是4000元、5000元。。2013年10月底,冯*琼、许*接到公司的口头辞退通知,随后,公司停止冯*琼、许*在公司的上班打卡系统和社保。2013年11月4日,冯*琼、许*到公司处协商非法辞退的补偿问题,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公司未支付冯*琼、许*10月份工资。另,申请人2013年1月至10月每月工资均被扣留30%,至今未支付。
我所接受冯*琼、许*的委托,指派黄向律师办理本案。黄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,“提留金、奖金”存在的事实证据不足。经主办律师认真、敏锐地推敲,决定从冯*琼、许*的工资银行流水清单上作文章,律师细致地将资银行流水清单整理,把每月工资细分,区分基本工资、补贴,以及找出疑似提留金、奖金部分。最终,本案仲裁裁决广东***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冯*琼、许*工资、经济补偿、提留金等分别:4万元、6万元。广东***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,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广东***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冯*琼、许*相关赔偿。
律师点评: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,因为企业在劳动者的待遇薪资上规避法律,以致发生劳动争议时,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举证。所以,告诫广大劳动者平时多一份防范之心。此类型案件需要大量的取证工作以及仔细严谨的逻辑推敲,该案能胜诉,在佛山乃至广东实属不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