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号:(2010)XX一初字第4030号
委托人:袁某
案情简介:本案中原告口头借款115万元给被告一谭某,但因原告把钱分别打入被告一谭某和被告二袁某的银行账户中,所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二袁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事实被告二袁某并无借款行为,也不认识原告,对此事不知情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,袁某选择我所何瑞华律师作为代理人。由于证据薄弱,何律师几经周转搜寻证据作为补强证据,扎实的工作、机智的应变,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借款行为是被告一谭某和原告的行为,与被告二袁某无关联性,判决被告一如数归还原告115万元,袁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