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由:承揽合同纠纷
案号:(2013)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82号
代理律师:何瑞华律师
委托人:尹X
案情简介:
2012年12月16日,尹X与唐X龙签订五金模具订购协议,约定尹X向唐某订购价值5000元的五金模具,尹X按照尹某的要求制造模具并由尹某验收。但事后唐X龙未依约交付模具。于是尹X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为其追回定金损失。接受委托后,我所律师积极调查取证,并取得一段尹X与唐X龙录音材料,录音材料中清晰听到唐X龙承认“把模具冲爆了”,并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二)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”以及第九十七条“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”,我方主张以此认定唐X龙逾期交付模具,构成违约,并要求其承担退回定金的责任。最终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支持我所律师提出的论点以及判决唐X龙需返还5000元定金以及支付违约金。
我所律师在本案中积极收集证据,最终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录音材料而作出判决,为委托人争取了良好效果,赢得委托人由衷的赞誉。